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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848号

尤金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848号罪犯尤金兵。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金兵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尤金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尤金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何维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钟杏青、

代理

审判员李美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楷瓒、邱爱东;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钟优、吴晓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尤金兵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尤金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2月、8月、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尤金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尤金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3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维

审 判 员  钟杏青

代理

审判员  李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