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桂霞,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5170-7。法定代表人XX东。本院在执行胡桂霞与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帐户70×××48。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云和县宏洲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帐户70×××48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劲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