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财保65号
申请人:陈荷飞。
申请人:汤末娇。
申请人:王静挺。
申请人:徐水香。
申请人:董宏莲。
申请人:黄官信。
申请人:范玉香。
申请人:刘侠坤。
申请人:龙满珍。
申请人:刘月花。
申请人:刘云连。
申请人:吴华泉。
申请人:李凡。
申请人:张圆兰。
申请人:吴恩进。
申请人:圣影影。
申请人:杨翠芝。
申请人:王丽梅。
申请人:刘彩红。
申请人:李艳。
申请人:戴晓霞。
申请人:俞雪婷。
申请人:袁美英。
申请人:彭蒙蒙。
申请人:管丹亚。
申请人:徐林。
申请人:胡林。
申请人:杨世洪。
申请人:杨梅红。
申请人:林双尔。
申请人:吴文丹。
申请人:付秀玲。
申请人:陈凤亚。
申请人:汤英娇。
申请人:董金梅。
申请人:史三青。
申请人:罗兴会。
申请人:杨菊分。
申请人:陈芬元。
申请人:王红。
申请人:张飞。
申请人:李文化。
申请人:曹新平。
申请人:聂开丽。
申请人:刘正芬。
申请人:曹菊。
申请人:牟会连。
申请人:钱亚娣。
申请人:曹活龙。
申请人:杨文亚。
申请人:邵爱红。
申请人:汤红娇。
申请人:蒋冬秋。
申请人:余永生。
申请人:彭五秀。
申请人:虞欢英。
申请人:柴绿思。
申请人:翟世卫。
申请人:左文开。
申请人:胡祥建。
申请人:段永祖。
申请人:张国财。
申请人:段荣娇。
申请人:李美兰。
申请人:鲍爱娣。
申请人:姜志强。
申请人:周金安。
申请人:姚永福。
申请人:姚林福。
申请人:夏标昌。
申请人:吴教锦。
申请人:彭紫春。
申请人:胡品生。
申请人:王霞。
申请人:邓正意。
申请人:余晶。
申请人:徐丰。申请人���徐碧云。
被
申请人:象山宏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沿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蔡小龙,执行董事、经理。申请人陈荷飞等78人与被申请人象山宏蓝服饰有限公司因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被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象山宏蓝服饰有限公司在象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东源分社(账号:20×××95)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象山宏蓝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和应收款,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60432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象山宏蓝服饰有限公司在象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东源分社(账号:20×××95)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象山宏蓝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和应收款。上述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604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增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俞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