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0277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341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负责人鲁兰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明明,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丽丽,公民身份号码×××女,1985年1月10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森家园11号楼东单元801。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捷通机电城。法定代表人李文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候文,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森家园11号楼东单元8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证执字第544号,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丽丽、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候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丽、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候文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斗山牌液压挖掘机一辆。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丽丽、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候文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郝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越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