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民初58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建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建华,包哲军,卢海芳,卢海燕,卢功洋,谢晓秀,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58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良港东路**号。

负责人:赵崇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222号(温州正佳电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卢功洋。

被告:马建华,经商。

被告:包哲军,教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巍巍,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海芳。

被告:卢海燕。

被告:卢功洋。

被告:谢晓秀。

第三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晨曦路晨曦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郑建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宋朝、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建华、包哲军、卢海芳、卢海燕、卢功洋、谢晓秀、第三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28元,减半收取821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晓锋

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

人民陪审员  陈贤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