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1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泰莱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马路岗”金光工业园车间三,组织机构代码:67705614-5。
法定代表人:何锡欢。
被执行人: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村荣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710467-X。
法定代表人:蒋国勇。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泰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90818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5.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同期执行的另案【案号:(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3号】扣押并处理,本案暂无法处理。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