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林,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家文,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家慧,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再审申请人赵林因与被申请人廖家文、廖家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赵林与廖家文、廖家慧之间合伙关系成立正确。但以赵林在一审时未主张合伙清算并对合伙利润进行分配,应当进行合伙清算为由,驳回赵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错误。一审法院调取2011年至2013年国家燃油补贴及老年补贴数额的证据不完整,经申请,二审法院未调取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高级法院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赵林在一审时提出分割合伙财产的主张,不足以反映合伙期间内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全部情况。现认定双方之间合伙关系成立的民事判决已生效,针对合伙期间的清算事宜,赵林可另行主张权利。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应另行清算,故未按赵林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晓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娟
代理
审判员 徐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