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2797号申请执行人陶文果,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342,户籍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执行人仲恺高新区沥林镇荣盛碎布加工厂,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经营者:王治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陶文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仲恺高新区沥林镇荣盛碎布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6)1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仲恺高新区沥林镇荣盛碎布加工厂应向申请执行人陶文果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403456.95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5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文果与被执行人仲恺高新区沥林镇荣盛碎布加工厂于2016年8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仲恺高新区沥林镇荣盛碎布加工厂已履行和解协议书所有约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陶文果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279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贵传助理
审判员 郑清海助理
审判员 马家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