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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998-3号

张春霞与高密市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春霞,高密市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998-3号原告张春霞。被告高密市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李宗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霞与被告高密市农村股份合作基金联合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范会杰

人民陪审员  罗相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