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27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告高密高盛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光大铁合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三通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许启辉。被告高思荣。被告杨红。本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高密高盛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光大铁合金有限公司、山东三通重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许启辉、高思荣、杨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42万元。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平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凌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