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5执288号

眉山市金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康锐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眉山市金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康锐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金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康锐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市金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产,但其在四川建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并在诉讼阶段已经保全,目前工程还没有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笔工程款结算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 波

审 判 员  郑久英助理

审判员  彭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