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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616号

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616号

申请人: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安徽物资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周慧敏,总经理。

申请人:周慧敏,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

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夹塘村庄北。

被

申请人:王平,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诉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周慧敏、韩兵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林溪苑一街12幢××室(巢湖市房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对周慧敏名下位于巢湖市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林溪苑一街××室(巢湖市房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军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