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616号
申请人: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安徽物资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周慧敏,总经理。
申请人:周慧敏,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
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夹塘村庄北。
被
申请人:王平,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诉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周慧敏、韩兵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林溪苑一街12幢××室(巢湖市房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昊越物资有限公司、周慧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对周慧敏名下位于巢湖市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林溪苑一街××室(巢湖市房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军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