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928号
原告:浙江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志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涛,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朗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B幢3A018-1室。
法定代表人:王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朗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力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国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