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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046号

冯铁军与北镇市华联车队、赵跃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冯铁军,北镇市华联车队,赵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046号原告冯铁军,男,1975年9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华联车队,住所地北镇市。投资人鲁军,系该车队队长。被告赵跃,男,1989年7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冯铁军负担。

审判员  常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