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046号原告冯铁军,男,1975年9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华联车队,住所地北镇市。投资人鲁军,系该车队队长。被告赵跃,男,1989年7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冯铁军负担。
审判员 常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