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某,农民。
被执行人:吴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徐某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赵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