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316号罪犯李文耀,男,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李文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耀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0日因在劳动车间争吵,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5年6月26日因不按规定集队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执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