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字第332号

白志良申请王占雄、XX、杨治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志良,王占雄,XX,杨治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白志良被执行人王占雄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治东本院在执行白志良申请王占雄、XX、杨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

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

审判员 赵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