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24执653号

于某某申请杨某某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于某某与杨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4民初4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