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186号原告梁×,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萌,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伯鼎,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小骥,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与被告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委托代理人吕萌、李伯鼎、被告何×委托代理人马小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第2条确认,丰台区槐房西路翠海明苑××室系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将涉案房产变卖,其中1500000元归我所有,剩余卖房款归被告所有。但由于协议未约定卖房具体履行方式及期限,因此导致协议中条款无法实际履行,被告也一直找借口不予配合,并且不配合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且该房屋由被告独自居住使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丰台区槐房西路翠海明苑××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500000元。
被告何×辩称:现在购房的最后一笔尾款还未交纳,房产证也未办理,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梁×与何×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6月1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2条约定,现双方名下的北京丰台区槐房西路翠海明苑××室的房产经双方确认,双方离婚后将房产变卖,由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价中的1500000元,剩余金额归女方所有。另查明,梁×、何×自北京鑫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诉争房屋现最后一笔尾款尚未交纳,该套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取得。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翠海明苑房屋内部认购协议、速递存根、律师函、证明、本院调查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梁×、何×自北京鑫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诉争房屋现最后一笔尾款尚未交纳,该套房屋所有权证亦尚未取得,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元,由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百春
人民陪审员 洪啟国
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弘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