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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2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新泰市翟镇保安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振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泰市翟镇保安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振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保安庄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张振雷。本院在执行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新泰市翟镇保安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振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戚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