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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425号

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永康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王永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2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春旺,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永康,男,1956年1月3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永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错误,实体判决错误,原审法院不但不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处罚,而且还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判决,其判决不但侵害集体利益,而且造成了司法的严重不公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原审审理期间,申请人申请对一户一宅证明中“王振保、王春旺”签名的真伪及该证明中的“马固村委”签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未按规定预交相关鉴定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申请上述鉴定。现申请人又以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一户一宅”系伪造,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自己的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子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