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唐之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村西溪里第3幢2单元10层4号。法定代表人刘现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百利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石化大道北徐寨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刘延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均称: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周至县楼观台,且被上诉人即接收货币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或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经查,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村西溪里第3幢2单元10层4号,属西安市灞桥区辖区,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代理
审判员 孙叶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