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7240号

桑有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桑有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240号

原告:桑有芬,

委托代理人:张雪玲,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朴,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好农,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桑有芬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有芬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桑有芬负担。

审 判 长  范 永

审 判 员  苗立良

人民陪审员  苏元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