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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320号

周凯、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凯,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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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320号申请执行人周凯,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8391-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北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吴青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4757号申请执行人周凯与被执行人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凯执行款13710元。经查,被执行人涉及大量案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关联企业财产正在统一处置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3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