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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797号

杨国军与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王四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军,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王四英,郝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797号

原告:杨国军,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住址南庄村五指山路边。

法定代表人:王四英,该厂厂长。

被告:王四英,女,成人,住涉县。

被告:郝新华,男,成人,住涉县。

原告杨国军与被告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王四英、郝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国军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