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46号
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888号十楼,(1-1)
法定代表人:李绪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怀远县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禹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汝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怀国用2013第348号),并已提供申请人在怀远本富村镇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怀国用2013第348号)。查封期间交由怀远县上和置业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
二、冻结申请人在怀远本富村镇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爱国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王胤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