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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277号

张伟健与李玉治、马述花、李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健,李玉治,马述花,李井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277号

原告:张伟健,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治,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马述花,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李井全,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健与被告李玉治、马述花、李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健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述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健撤回对被告马述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丁长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雨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