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277号
原告:张伟健,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治,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马述花,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李井全,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健与被告李玉治、马述花、李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健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述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健撤回对被告马述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丁长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雨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