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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3675号

梁杰与马立锋、马荣、马潇、杨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杰,马立锋,马荣,马潇,杨梅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梁杰,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马立锋,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马荣,男,32岁,回族,初中文化。被告马潇,男,25岁,回族,初中文化。被告杨梅丽,女,27岁,回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杰诉被告马立锋、马荣、马潇、杨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江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杰撤回对被告马立锋、马荣、马潇、杨梅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梁杰负担;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梁杰负担。

审 判 长  马跃娟

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