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强。被执行人李立华,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余静。被执行人余涛。被执行人余一。被执行人余珊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2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银行存款15531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应得收入1553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