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谭飚与被上诉人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谭飚,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飚,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见栓,任董事长。

上诉人谭飚与被上诉人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谭飚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内容不当。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5年12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被上诉人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16)豫1023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5年12月30日,我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了被上诉人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而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本案显属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蔡文慧

代理

审判员  肖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