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异173号案外人杨岩香。申请执行人郭晓丽。申请执行人杨文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被执行人杨忠理。本院在执行郭晓丽、杨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杨岩香于2016年7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其于2013年4月19日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第A2幢2单元6层6C2号房屋一套,且已经支付房款115719元。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19日,杨岩香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杨岩香购买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现定名)第A2幢2单元6层6C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8.07平方米,单价为170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115719元,付款方式由买受人于2013年4月19日一次性付清总房款计人民币115719元。收款收据显示,2013年4月1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杨岩香的预付房款115719元。另查明,2015年11月,本院在执行郭晓丽、杨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据(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和(2015)驻法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先后于2015年11月20日和2015年11月23日对A1幢和A1幢、A2幢、A3幢共三幢楼的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负一层至十二层全部商品房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和(2015)驻��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查封公告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查封,2013年4月19日杨岩香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案外人杨岩香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第A2幢2单元6层6C2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刘称心
审判员 赵严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