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880号
申请人: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爱平,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原告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川隆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爱平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行为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爱平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限于7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