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241号
原告:赵雅楠。
法定代理人:张立艳。
被告:遵化博爱门诊。
法定代表人:骆玉龙。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雅楠与被告遵化博爱门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进行康复治疗,由于被告治疗不当,致使原告患××,并永远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应对原告骨化性肌炎的形成负主要责任。2015年6月29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49.3元,并并未就原告的骨化性肌炎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支持。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治疗骨化性肌炎的后续费用30000元,赔偿原告因病休学造成的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查明:原告赵雅楠与被告遵化博爱门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赵雅楠与被告遵化博爱门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雅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赵雅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力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