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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349号

时胜群与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时胜群,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349号

原告:时胜群,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李琴,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时胜群诉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时胜群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胜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胜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时胜群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谭自强

代理

审判员  刘念弟

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