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349号
原告:时胜群,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李琴,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时胜群诉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时胜群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胜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胜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时胜群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谭自强
代理
审判员 刘念弟
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