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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1665号

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1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居委(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3-X。

法定代表人:马丽平,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川

代理

审判员  吴聪

代理

审判员  冯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