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3975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脾气、生活习惯存在差异,缺乏信任和沟通,经常因琐事吵架,价值观有分歧,被告谎话连篇,与异性有暧昧关系,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和共同生活的经历。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双方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原告自述被告与异性有暧昧关系、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致无法恢复的程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被告自愿结合,双方均应对夫妻感情倍加珍惜,对家人幸福各司其职,担负起各自应负的责任。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相依相伴的人、彼此尊重与信任,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更是给自己幸福所争取和保留的机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说明被告对于离婚不是持积极的态度,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感情,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瑾
审 判 员 李晓男
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