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825号原告张某甲,(系受害人王某甲之夫)。原告张某乙,(系受害人王某甲之子)。原告王某乙,(系受害人王某甲之父)。原告陶某甲,(系受害人王某甲之母)。被告孔某甲。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孔某甲承担。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