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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825号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孔某甲、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陶某甲,孔某甲,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825号原告张某甲,(系受害人王某甲之夫)。原告张某乙,(系受害人王某甲之子)。原告王某乙,(系受害人王某甲之父)。原告陶某甲,(系受害人王某甲之母)。被告孔某甲。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孔某甲承担。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