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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138号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与郭海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郭海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38号

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薛宪忠,主任。地址:辉南县朝阳镇。

被

申请人:郭海珠。

申请人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朝阳镇xx街x委x组,栋号为xxxF,房号为xxx,面积为37.13平方米的门市房一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海珠所有位于朝阳镇xx街x委x组,栋号为xxxF,房号为xxx,面积为37.13平方米的门市房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于 涛

审 判 员 :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