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38号
申请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镇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薛宪忠,主任。地址:辉南县朝阳镇。
被
申请人:郭海珠。
申请人为了债权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朝阳镇xx街x委x组,栋号为xxxF,房号为xxx,面积为37.13平方米的门市房一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海珠所有位于朝阳镇xx街x委x组,栋号为xxxF,房号为xxx,面积为37.13平方米的门市房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于 涛
审 判 员 :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