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余良被执行人刘青被执行人杨玲申请执行人周余良与被执行人刘青、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2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玲所有的工资账户。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恢2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