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900号
原告:黄雅婵,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4041243T。
原告黄雅婵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黄雅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雅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雅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黄雅婵负担。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颖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