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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5900号

黄雅婵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雅婵,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900号

原告:黄雅婵,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4041243T。

原告黄雅婵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黄雅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雅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雅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黄雅婵负担。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颖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