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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653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与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林雄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林雄旗,黄晓,福建显丰资源再循环有限公司,福建轩盟包装有限公司,福建泽惠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6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陈群策,行长。被执行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黄芝林。被执行人林雄旗,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黄晓,女,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显丰资源再循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黄芝林。被执行人福建轩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芝林。被执行人福建泽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芝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林雄旗、黄晓、福建显丰资源再循环有限公司、福建轩盟包装有限公司、福建泽惠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948414元及利息,后于2015年6月24日指定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显丰资源再循环有限公司、福建轩盟包装有限公司、福建泽惠工贸有限公司均已停产荒废,法人下落不明,实处破产状态;被执行人林雄旗、黄晓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晓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三高路18号仓山下藤旧屋区改造工程福伟苑5#楼201单元房产已被本院拍卖;被执行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由于涉及多起案件已被多地法院相继查封,等候进一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6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