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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728号

晋江桂英制衣有限公司、穆文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江桂英制衣有限公司,穆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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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晋江桂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184357-0。

法定代表人:王子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穆文祥,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东城区,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桂英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穆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穆文祥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穆文祥逾期未履行。本院又���法多次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穆文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江桂英制衣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穆文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穆文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江桂英制衣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7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江桂英制衣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