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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633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与杨随娣、崔百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杨随娣,崔百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633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住所地:万荣县。负责人王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薇,女,该行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杨随娣,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

申请人:崔百忍,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杨随娣、崔百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3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提供的担保文登霄名下车辆长安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杨随娣、崔百忍名下23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益平

审 判 员  薛晓莉

代理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亚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