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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民初743号

龙里县摆省煤矿与熊永万、龙里县摆省乡栎木山煤矿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龙里县摆省煤矿,熊永万,龙里县摆省乡栎木山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743号

原告:龙里县摆省煤矿,地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摆省社区摆豆村,组织机构代码:78018747-7。

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燕,女,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贵州省龙里县都,特别授权。被告熊永万,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重庆市大足县组。委托代理人吴志坚,荔波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龙里县摆省乡栎木山煤矿,地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摆豆村。法定代理人曾某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龙里县摆省煤矿诉被告熊永万、龙里县摆省乡栎木山煤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里县摆省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未到庭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龙里县摆省煤矿承担。

审 判 长  周 霞

审 判 员  刘登武

人民陪审员  李德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友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