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743号
原告:龙里县摆省煤矿,地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摆省社区摆豆村,组织机构代码:78018747-7。
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燕,女,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贵州省龙里县都,特别授权。被告熊永万,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重庆市大足县组。委托代理人吴志坚,荔波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龙里县摆省乡栎木山煤矿,地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摆豆村。法定代理人曾某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龙里县摆省煤矿诉被告熊永万、龙里县摆省乡栎木山煤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里县摆省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未到庭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龙里县摆省煤矿承担。
审 判 长 周 霞
审 判 员 刘登武
人民陪审员 李德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友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