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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32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冯家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冯家云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家云,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冯家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家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冯家云履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75.49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9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家云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国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