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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319号

李永涛与蔡帮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涛,蔡帮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19号申请人李永涛,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蔡帮明,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李永涛与被申请人蔡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44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帮明持有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40000元的股份(注册资本12000000元,蔡帮明出资5880000元)。原告李永涛与担保人王丽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大道X号X幢X房屋(201房地证2008字第125**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蔡帮明持有遵义龙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000元的股份(注册资本12000000元,蔡帮明出资5880000元)。

二、查封原告李永涛与担保人王丽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大道X号X幢X房屋(201房地证2008字第12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