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6民终3号

郭李波与张伟才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郭李波,张伟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李波,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才,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李波与被上诉人张伟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郭李波于2015年5月1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张伟才之间的合伙关系;2、张伟才返还其的出资款30万元,并赔偿因张伟才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4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郭李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李波的委托代理人卢心波、任磊磊、被上诉人张伟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郭李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

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

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