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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3964号

李为民与施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为民,施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964号

原告:李为民,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吉县梅溪镇小溪口村旧荷村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元成,安吉县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勇,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金色地中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5********。

原告李为民与被告施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李为民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为民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民撤回对被告何正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为民负担。

审判员  朱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