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负责人陈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恒兴水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生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增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生梧,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吴增潭,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陈红良,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吴国山,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张智龙,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张顺鱼,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第三人俞昭,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第三人季筱婷,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与江西省恒兴水晶科技有限公司、张顺鱼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顺鱼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1410室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俞昭、季筱婷。该转让行为已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故此,俞昭、季筱婷应在接受张顺鱼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俞昭、季筱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俞昭、季筱婷应在接受张顺鱼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俞昭、季筱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钱冬根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