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193号
原告:刘财绍,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33。
被告:刘建文,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8010。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刘财绍诉被告刘建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财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刘财绍负担。
审判员 何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珊 关注公众号“”